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6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林正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