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建小字,111年度,6號
KSEV,111,雄建小,6,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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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建小字第6號
原 告 江亞臻
被 告 宋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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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