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炳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2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炳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炳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 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 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國道,於甫下交流道 時為警盤查,嗣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 酒測值已超出取締標準,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而犯下 本件犯行,實值非難;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 好,且本件係經員警攔檢盤查而查獲,幸未肇事致他人受傷 或財產損失,暨其國小畢業智識程度與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 (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780號
被 告 陳炳榮 男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巷
0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炳榮自民國106年5月5日下午6時許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 在臺北市某餐廳,飲用威士忌酒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翌(6)日凌晨3時許,行經臺 中市西屯區大雅交流道南下匝道口時,因行車搖晃不定,為 警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陳炳榮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檢測,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38毫克而 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炳榮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檢察官 蔡 正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 清 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