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671號
KSEV,111,雄小,671,2022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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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陳宥婷(原名:陳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榮群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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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