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1440號
KSEV,111,雄小,1440,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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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4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敏輝
被 告 楊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 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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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