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更一字,111年度,1號
MKEV,111,馬小更一,1,2022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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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吳恩守
被 告 虹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豊益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虹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豊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豊益」;就事實及理由欄三、㈣第11行關於「胡蜂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虹華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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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華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