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11年度,44號
KMEV,111,城簡,44,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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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簡字第44號
原 告 巫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虞幼祥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其中50
0元為溢繳),尚應補繳裁判費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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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