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449號
FYEV,111,豐補,449,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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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49號
原 告 宿紘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容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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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