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越界土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427號
FYEV,111,豐補,427,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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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27號
原 告 王富田
被 告 漆素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越界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
尺4,800元×原告請求購買之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4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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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