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422號
FYEV,111,豐補,422,202207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22號
原 告 黃聖霓
黃聖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唐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35元,應徵裁
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