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
440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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