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蘇玉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6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蘇玉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蘇玉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非佳,仍不知悔 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 活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因犯本件竊盜 罪所得之財物,前揭物品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 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去骨油雞腿(履歷) 3 2 去骨醉雞腿(履歷) 2 3 臺南學甲虱目魚丸 2 4 特選大比目魚厚切 2 5 當歸藥膳鴨麵線盅 1 6 藥燉排骨(饗城) 2 7 桂丁土雞切塊 1 8 白刺蝦 3 9 菠菜 2 10 青蔥 1 11 日本陸奧青森蘋果 2 12 西莎餐盒-小羊肉 1 13 西莎狗食-牛肉 1 14 魔術靈廚房清潔劑-萊姆香 2 15 瑞牧平飼動福蛋 2 16 多芬清爽淨化洗髮乳 1 17 多芬清潤保濕洗髮乳 1 18 台畜里肌火鍋肉片 3 19 台糖里肌肉火鍋肉片 1 20 每朝綠茶 6 21 光泉濃豆漿 2 22 純喫茶紅茶 2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同股 111年度偵字第16289號
被 告 林蘇玉鯉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蘇玉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0年12月24日14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林慈音(涉犯竊盜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一同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中東山店 ,接續徒手竊取陳列上址店長洪益芬所管領之附表所示出售 商品(總售價新臺幣4548元),得手後,將附表所示商品放 入購物車內,未結帳即將購物車推離賣場,並將購物車推至 上揭自用小客車旁,將附表商品放上車,歸還購物車後,駕 駛前開車輛搭載林慈音離去。嗣於同日17時許,洪益芬清點 貨物時,發覺附表所示商品遭竊, 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相 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洪益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蘇玉鯉於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洪益芬於警詢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 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攝錄畫面擷取照片30 張、蒐證照片2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未扣案
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前揭犯罪時 、地另有竊取依必朗綠茶香氛洗衣精1瓶乙節,然為被告堅 決否認,故此部分除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外,案卷內未見 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要難僅以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即遽為 不利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然被告就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 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事實部分,屬於事實上同一案 件,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炳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總額 (新臺幣) 1 去骨油雞腿(履歷) 3 189 567 2 去骨醉雞腿(履歷) 2 189 378 3 臺南學甲虱目魚丸 2 58 116 4 特選大比目魚厚切 2 159 318 5 當歸藥膳鴨麵線盅 1 179 179 6 藥燉排骨(饗城) 2 99 198 7 桂丁土雞切塊 1 178 178 8 白刺蝦 3 98 294 9 菠菜 2 35 70 10 青蔥 1 46 46 11 日本陸奧青森蘋果 2 199 398 12 西莎餐盒-小羊肉 1 189 189 13 西莎狗食-牛肉 1 189 189 14 魔術靈廚房清潔劑-萊姆香 2 59 118 15 瑞牧平飼動福蛋 2 99 198 16 多芬清爽淨化洗髮乳 1 179 179 17 多芬清潤保濕洗髮乳 1 179 179 18 台畜里肌火鍋肉片 3 118 354 19 台糖里肌肉火鍋肉片 1 120 120 20 每朝綠茶 6 28 168 21 光泉濃豆漿 2 25 50 22 純喫茶紅茶 2 31 62 合計 4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