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2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黃楨庭
複代理人 陳宏池
被 告 陳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8日上午10時10分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本件被保險人楊曜銘於車禍當時有效之保險契約書或保險卡資料、理賠出險資料、維修照片等(繕本請逕送被告)。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具狀陳報及說明:原告於本件起訴狀所提之證物二車輛維修費用估價單所示維修項目、金額如何計算?經核該資料內容與起訴狀所載之維修金額即工資為新臺幣119,882元、零件為新臺幣507,514元等完全對不起來,請詳細說明並提出吻合之估價單資料(繕本請逕送被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