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1年度,223號
HLEV,111,花小,223,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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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繼智
訴訟代理人 林銘谷
被 告 謝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主張被告自稱其居所地位於花蓮縣吉安鄉,惟本 件貸款契約之成立方式乃利用網路為線上申請,不知申請時 被告實際人在何處,其催收時寄予被告之存證信函遭拒收退 回,不能確定被告有無居住之事實,本院之開庭通知以郵務 送達上開居所地,但因未遇被告或可代收之人而為寄存送達 ,依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表示,其曾至被告提供為居所之上開 地址尋找被告,但沒有找到人,被告應實際未住於上址等語 ,故本院並無管轄權。被告戶籍設於屏東縣,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乃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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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