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簡字第485號
原 告 懷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康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 告 大立坊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盈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向原告訂購石材,於民國110年5月24日訂立「訂購確 認單」,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200元(品名、尺寸、 數量、單價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約定訂金30%即437,00 0元,餘款貨到付清。
㈡就品名新芭拉花(100240)部分,約定貨櫃下花蓮工廠,並於 備註欄記載:「…⒊石材係天然物品,色差及細裂均為自然現 象甲方(即被告)應接受。⒋甲方對石材,尺寸及瑕疵若有異 議,請於出貨日起3日內通知乙方(即原告)會同處理。」, 被告則於110年5月3日支付416,190元訂金與原告。嗣原告向 國外廠商下單,並已全部進口至國內,然被告一再變異訂單 品名,其後僅保留如附表編號3部分。
㈢原告依約定分別於110年7月19日、27日,將176片及187片新 芭拉花石材(計4672.79才及5186.06才),下貨櫃至被告指定 位於花蓮縣○○鄉○○村○○路000號之圓薇石材行。原告共交付 被告新芭拉花石材9858.85才,每才單價72元,共為709,837 元,扣除被告已付訂金416,180元,再加計5%營業稅即14,68 2元,被告應於貨到時付清價金308,329元。惟原告一再請求 被告付清貨款,並於110年8月15日提出請款單,卻遭被告以 欠缺依據的事項拒絕付款。爰依民法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等語。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8,3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請依職 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則以:被告因工程需要新芭拉花光面石材數量約2萬才
,於110年5月17日向原告訂購現有庫存3053.28才,並於當 日匯款182,890元。後原告告知石材不足,需從越南生產進 口,經兩造確認貨櫃量的交期及價格後,於同年月24日簽訂 完成剩餘不足數量的訂單,並於翌日支付30%訂金支票,再 於兩天後取消備用庫存訂單6000才數量。被告分別於同年7 月21日、26日委請幫忙拆卸貨櫃於花蓮圓薇加工廠,並由其 安排裁切加工,但於製程中陸續發現石材版面出現許多瑕疵 。因原告交貨石材品質不良,兩造遂協議:以加工廠依實際 版面狀況紀錄為扣款標準計價,雙方約定於110年8月31日抵 達圓薇加工廠,依廠方提供紀錄明細討論結果得出結算計價 方式,被告僅需再給付貨款68,697元;惟嗣後原告竟告知欲 收回未裁切之石材,經被告表示需將帳結算完成並退回被告 61,491元,原告始得將剩餘3吊半石材載回,原告亦回覆: 「沒問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惟被告事後卻一直 未去清點片數及退款載貨。本件交易實為原告提供具瑕疵之 石材,係一不完全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 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 ,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 少其價金,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 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 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 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 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原告交付與被告之石材存有瑕疵。
⒈經查,被告曾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原告所交付之石材存有 多項瑕疵問題等語,業據被告提出內容為:「被告:楊小 姐工廠今天開始裁剪,下午傳來的問題。原告:收到、請 楊小姐做一下紀錄、謝謝」、「被告:跑花折扣呢?厚薄 折扣?原告:有扣破的。被告:黑疤成才率折扣呢?原告 :有、依圓薇所記錄的扣。有扣破的。」、「原告:我已 叫車去圓薇載、請你告知一下。被告:如果你要載剩餘的 3吊半,還要計算3吊半的才數金額夠扣68,697.才會讓你 載走。110.8/31那天討論過程全程錄音。邱先生,帳結算 完成才能載石頭,我已經通知圓薇不能放行,不能讓司機 載走。原告:剩下那半吊有幾片。被告:要載走的3吊半
明細才數金額,你可以自己核算。有檢尺單,您自己核。 原告:沒問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被告:我全部都是按檢 尺單計算。原告:那半吊有幾片。被告:我在外面。原告 :我直接問他。我明天會去點片數、若無誤會把錢付給你 。」等語之兩造LINE通聯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73-81頁) 。
⒉又兩造於110年8月31日相約花蓮園薇加工廠察看石材瑕疵 ,並就瑕疵及扣款問題對話如下:「原告:好,斷裂斷破 的部分我就補7片。」、「原告:這樣就好了,240然後…2 6才一片,承7…183才。被告:好183才,我們兩個同實記 錄喔,斷裂補183才。」、「原告:70%,70%是怎樣?是 你要我70%是不是?被告:對!原告:好,那疤跟成材我 們就先跳過了這個我們有共識了嘛對不對。(即正常標準 大板,板面若有疤扣才數,就不再扣成材率)、「被告: 跑花,我剛剛不是跟你說寫一半(50%)。原告:一半,但 是你這是剪兩吊的一半?還是怎樣?被告:就是跑花的位 置阿!」、「原告:對啊!就721.65跟769.46。要乘0.5 。被告:745才啊,這是跑花的部分,啊厚薄我不會跟你 扣這樣多,就是扣70%,可是我要承擔的就是會斷會裂, 那我剛剛跟你補的只有補7片,你知道喔,你自己看到的 東西。詢問圓薇楊小姐紀錄瑕疵費用一才要多少成材要算 多少?她說3元啦!總共是…目前剪出來的成材率7920.94 才…我幫你出三分之一就好…」、「被告:我們有問題就坐 下來好好談好好溝通,我不會跟你花(爭辯),所以我們有 這些了,你也有聽到了,你現場也有看到了,所以回家可 以慢慢整理出來的…」,有被告提出之錄音檔及錄音譯文 可證(見本院卷第179-189頁)。
⒊綜上,可知兩造對原告所提供之石材存有瑕疵數量、情形 及應予扣款之成數等情,已有上開共識。本院審酌被告所 計算之下列貨款金額表格符合兩造上揭對話意旨,認可採 信。
日 期 交貨才數 瑕疵才數 應付才數(已裁大板) 單 價 (新臺幣) 應付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10.5.19 2022.93 -117.2 1905.73 53元 101,003元 110.5.17 1030.25 -16 1014.25 65元 65,926元 110.7.21 4671.8 -1027.5 3644.3 72元 262,390元 110.7.26 2688.37 -902.5 1785.87 72元 128,583元 不含3吊半 補破板重切7片大板扣才 -183 -183 72元 -13,176元 補貼圓薇記錄板況費 成材數7917.9才, 原告2/3、被告1/3 2元 -15,836元 ①上列裁切大板合計 528,890元
未裁切數量 交貨日期 交貨才數 依瑕疵率即板高不足計 應付才數 單價 (新臺幣) 應付金額 (新臺幣) 111.7.26 2497.83 -689.81 1808.02 72元 ②未裁切大板 130,178元 ⒋從而,綜合上列①+②及110年5月15日、22日之發票稅額分別 為8,709元、20,810元,再扣除110年5月17日及6月30日已 付貨款182,900元、437,000元,被告本應給付原告之買賣 價金應為68,687元(計算式:528,890元+130,178元+8,709 元+20,810元-182,900元-437,000元=68,687元)。惟原告 既已向被告表示欲將剩餘未裁切的石材載走,不予出售被
告,則應由原告退還貨款61,491元(計算式:528,890元+8 ,709元+20,810元-182,900元-437,000元=-61,491元)予被 告。是原告空言主張其受有308,329元之損害,並未為充 足舉證,本院自難予以採信。
四、綜上,原告依民法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308,329元及其遲延利息,並未能舉證使本院形成有利其之 心證,自難認其主張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附表:
編號 品名 尺寸 規格 數量 單價 金額(新臺幣) 1 新芭拉花 6090㎝ 光板1.8㎝ 約6000才 52元/才 312,000元 2 超級粉花崗 6090㎝ 光板1.8㎝ 約6000才 52元/才 312,000元 3 新芭拉花 100240㎝ 光板1.8㎝ 約11600才 72元/才 835,200元 合計 1,45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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