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28號
原 告 孫淑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