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彭如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2月4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 4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0年12月 4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 ,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5月4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 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Z01533 股票 1 300 0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31C-20Z07476 股票 1 930 0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A4224 股票 1 30 0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A3656 股票 1 126 0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69 0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29 0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44 0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30 0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23 0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55 0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8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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