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04號
KSDV,111,除,204,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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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林緯立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
○○○
上 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周珠蓮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之0樓0樓
聲請人兼林
緯立、林昭
宇之代理人 林憲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 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確係 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 10年11月29日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自公告迄今 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2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於111年6 月2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84062 股票 1 1000 0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84063 股票 1 1000 0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84064 股票 1 1000 0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53053-9 股票 1 1000 0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53054-0 股票 1 1000 0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95730-8 股票 1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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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