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林義雄 住○○市○○區○○路000號 郭佳禎(原名郭寧蘭即郭千嘉)
邱奕龍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