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89號
KSDV,111,訴,589,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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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林義雄 住○○市○○區○○路000號 郭佳禎(原名郭寧蘭即郭千嘉


邱奕龍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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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