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王國展
王連勝
郭叔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0,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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