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27號
KSDV,111,補,827,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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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裕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5,57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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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