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楊清元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原告與被告瑩欣企業工程行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1,0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