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廷
原告與被告豐翊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17,0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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