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4號
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111年度補字第733號
111年度補字第734號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蔡王閃
法定代理人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附表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各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分別應徵如
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
救助(案號各如附表所示),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訴訟案號 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聲請訴訟救助案號 111年度補字第724號 饒佩妮、洪可馨、楊素蓉、康瀞予、李偉花、趙若新、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 520,000元 5,620元 111年度救字第86號 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李偉花、趙若新、楊素蓉、康瀞予、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 510,000元 5,510元 111年度救字第87號 111年度補字第733號 田銘鎮、高雄市調處、謝宜璋、劉增利、蔡淑津、黃琴斐、蔡仁耀、尤春林、蔡淑敏 6,300,000元 63,370元 111年度救字第88號 111年度補字第734號 阮綜合醫院、阮仲洲、李偉花、康瀞予、楊素蓉、趙若新、劉增利、蔡淑津、黃琴斐、蔡仁耀、尤春林、蔡淑敏 590,000元 6,390元 111年度救字第89號 111年度補字第735號 李偉花、康瀞予、楊素蓉、趙若新、劉增利、蔡淑津、黃琴斐、蔡仁耀、尤春林、蔡淑敏 3,600,000元 36,640元 111年度救字第90號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斐氏秋紅、巴宜珊、林坤輝、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 1,720,000元 18,028元 111年度救字第92號 111年度補字第773號 斐氏秋紅、巴宜珊、林坤輝、蔡仁耀、黃琴斐、劉增利、蔡淑津、蔡淑敏、尤春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黃志中 690,000元 7,490元 111年度救字第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