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0號
原 告 京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辛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曹富美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4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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