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32號
KSDV,111,補,632,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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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黃富陽
黃富養
黃富榮
王黃富美
黃富銘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 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 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 條 前段、第3 條第3 項第6 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 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 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 應屬家事事件。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被 告甲○○,請求分割與其他被告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黃富安( 民國108年5月23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區○○○○○○○○市○○區道 ○○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05、2078建號建物 (權利範圍各1/6),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3751號強制 執行事件拍定後所遺分配款新臺幣868,344元,揆諸前揭說 明,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家事事件, 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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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