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聲抗字,111年度,1號
KSDV,111,簡聲抗,1,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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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蔡協興


相 對 人 侯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
本院111年度雄簡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1年4月8日收到與相對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確定證明書後,隨即前往調取相對人財產清冊 ,當時清冊尚列有「高雄市○○區○○段00號土地」1筆(下稱 系爭土地),本於雙方情誼欲在本院所排定111年4月18日之 調解期日商談清償事宜,惟當日因兩造當事人均有要事未出 席,調委基於訴訟代理人均稱有調解意願而再定5月27日調 解,惟抗告人事後聽聞而查證始知悉,相對人於111年4月8 日即將系爭土地移轉至其他共有人名下,顯見相對人確有脫 產之事實,毫無誠信可言。則原裁定認相對人僅以新臺幣( 下同)250萬元供擔保即得免為假扣押,顯屬速斷,倘任相 對人提出250萬元供擔保即可脫產,抗告人現所強制執行相 對人不動產,恐難保判決後有執行之可能,爰聲請廢棄原裁 定,將擔保金提高至兩造本案訴訟標的金額即1300萬元,方 能兼顧抗告人權益等語。
二、按發票人以本票偽造、變造以外之原因,主張本票債權不存 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發票人之聲請,得許其提供相 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 定有明文。上開擔保金額,係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 之賠償,尚非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該擔 保金額之多寡,屬法院職權裁量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 止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0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因停 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執行名義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 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 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40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於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38962號清償票款執 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開始後,以 抗告人就本院110年11月22日之110年度司票字第8078號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110年度司票字第8078號裁定業於111年 2月14日確定,下稱系爭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 由,對抗告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1 1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13號,下稱系爭本案)受理中等情, 經原審認相對人聲請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 序,於法並無不合,而為准許。
(二)又停止執行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可 能遭受之損害為目的,已如前述,是抗告人因停止系爭執 行事件,致遲延受領給付,則擔保金所擔保範圍,應以其 不能即時獲償可能所受之損害為限,通常情形係以遲延受 償之債權總額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定之。而抗告人聲請執 行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目的,在於使其主張之 執行債權金額獲償,參以附表編號5所示土地,經本院囑 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執行,經該院辦理鑑定後該土地價格 為44,943,600元,有該院111年6月9日屏院惠民執已111司 執助445字第1114021239號函可參,已逾抗告人聲請執行 之債權額,是抗告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可能受到之損害, 應為執行債權額未能即時受償之相當於上開法定遲延利息 之損失。查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300萬元,則 原審參酌系爭本案訴訟辦案期限綜合判斷約為3年,兼考 量其他遲滯因素導致實際受償日期延宕之可能,以及受償 風險等一切情事,酌定250萬元作為本件擔保金額,經核 並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法院命供擔保之金額不足云云, 顯係將備供賠償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擔保金,與 債務清償本身,混為一談,要無可採。至於抗告人另主張 相對人意圖脫產毫無誠信云云,惟依前所述,倘相對人名 下現經法院查封之財產,已足供滿足抗告人之債權,則抗 告人處分其他財產,本無不可,抗告人執此主張原裁定酌 定之擔保金過低,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聲 請停止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認原裁定以抗告人 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命供擔保金額以250萬 元尚屬適當,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位置/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65.00 全部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41.32 全部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68.75 全部 4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 123.65 全部 5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3455.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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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