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追償電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00號
KSDV,111,簡上,100,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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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大伙鍋飲食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勳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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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伙鍋飲食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