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大伙鍋飲食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勳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