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楊至剛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李典勇
訴訟代理人 李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 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791元, 及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並對被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 5,057元及遲延利息。惟依首揭規定,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 序,不得提起反訴,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