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776號
KSDV,111,審訴,776,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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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76號
原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楊孟青
王貴雄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瑞徵
人 2號
被 告 賴靜嫻

馬慶豐

趙中善
周秉國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5月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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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