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724號
KSDV,111,審訴,724,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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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24號
原 告 黃稚翔
被 告 黃昭欽
魏經典
王世男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4月13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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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