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01號
KSDV,111,司拍,101,2022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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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相 對 人 邱富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8年8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向聲請人 借用8,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水廠     58 198.06 全部   2 高雄 大寮 水廠     58-1 32.4 全部   3 高雄 大寮 水廠     58-2 2.26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 水廠段5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79.4 二層:97.4 三層:97.4 屋頂突出物:7.12 騎樓:18 合計:299.32 全部   鳳林二路529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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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