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295號
KSDV,111,司促,9295,2022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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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縣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高雄縣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未 給付電信費新臺幣7,458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未 提出債務人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故本院於 民國111年5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 出債務人高雄縣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 設立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然債權人於 同年7月1日陳報債務人已於106年8月28日解散,本院復於11 1年7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債務 人高雄縣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之工會登記證書、工會章程 、最近一屆理監事名冊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有無向管轄 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惟債權人僅於同年 月25日陳報因債務人已解散,請予以駁回等語,是債權人未 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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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