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89號
KSDV,111,司促,3789,202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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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89號
債 權 人 富翔天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忠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山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山林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權 人究為富翔天廈「大樓」管理委員會,抑或為富翔天廈管理 委員會,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債 務人張山林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4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 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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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