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78號
KSDV,111,司促,14278,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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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7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潘東義

潘東平

潘東文

潘東崑

潘東明

潘邱枝美

潘光榮

潘嘉達

潘秀鳳

潘俊宏


潘凱華


潘千金

潘千慧

王烏松


王清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潘東義潘東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邱枝美潘光榮潘嘉達潘秀鳳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烏松、王清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碧雲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潘東義潘東平潘東文潘東崑潘東明、潘
邱枝美潘光榮潘嘉達潘秀鳳潘俊宏潘凱華、潘千
金、潘千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王烏松、王清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碧雲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潘東義潘東平潘東文潘東崑潘東明、潘
邱枝美潘光榮潘嘉達潘秀鳳潘俊宏潘凱華、潘千
金、潘千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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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