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23號
KSDV,111,司促,14123,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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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2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張光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柒仟
陸佰伍拾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伍仟貳佰肆拾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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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