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021號
KSDV,111,司促,14021,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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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2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黃祺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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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