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860號
KSDV,111,司促,13860,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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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曉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26,760元 民國102年10月11日 5% 002 32,159元 民國102年11月20日 5% 003 23,803元 民國103年11月2日 5% 004 14,846元 民國103年12月2日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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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