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764號
KSDV,111,司促,13764,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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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6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詹香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玖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陸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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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