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張素貞(即張嬌)
丙○○○
原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4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