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3年度,6號
TCDV,93,重勞訴,6,2005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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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大揚地磅廠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請求給付職業
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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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揚地磅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