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大揚地磅廠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請求給付職業
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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