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仕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參佰伍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2/2/7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
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
費用新臺幣8358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6600元共
計新臺幣2495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