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02號
KSDV,111,司促,13602,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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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陳尚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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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