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501號
KSDV,111,司促,13501,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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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暘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明暘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CHONG JORINA為外國人,業於民國109年2月9日出境,此有 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須於外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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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暘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