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7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邱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