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5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杜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新台幣壹
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