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1號
原 告 晴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一釩有限公司
之九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十四樓之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十四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中分 通刑遠93上訴1292號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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