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著作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3年度,41號
TCDV,93,智,41,2005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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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1號
原   告 晴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一釩有限公司
           之九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十四樓之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十四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中分 通刑遠93上訴1292號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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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晴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