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79號
KSDV,111,司促,12579,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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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7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昱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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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