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557號
KSDV,111,司促,12557,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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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債 務 人 吳祈成即全美飲食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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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