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58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張展榮(原名:張業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
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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